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7: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安全所需之穩度,船舶應經艙區劃分,並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艙區劃分許可長度與特別條件、船舶於受損狀態下之穩度、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