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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61 條
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
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
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