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9: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並另提供其他替代網路介接點之資訊。
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並應按成本計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