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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