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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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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應辦理封存、監毀、自行銷毀或復運出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