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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