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電臺設置核准函。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專用電信網路者,除須檢附前項文件外,另須檢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核准證明影本。
經審驗不合格者,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