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5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電信事業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但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
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當年度之電信服務營業額,應併計登記前依電信法所經營電信事業之營業額。但登記前非為電信法所規定之普及服務分攤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為普及服務分攤者,其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電信服務營業額,得命普及服務分攤者及簽證會計師提出說明及補充資料。
普及服務分攤者之電信服務營業額,其實施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信服務營業額,得扣除普及服務項目之棄置營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