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0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