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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共享頻率之核配,應至少考量創新性、地理區域或頻段之連續性,以提升頻率使用效率。
共享頻率之核配,除依本法及前條規定外,應遵守無差別待遇原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