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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電信事業出租(借)用戶號碼供他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不得限制他電信事業對用戶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
電信事業應與他電信事業就履行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取得協議,始得出租(借)用戶號碼予他電信事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