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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經審驗合格之設置者,辦理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重大機線障礙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網路性能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網路性能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