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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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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