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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
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並訂定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其處理作業流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