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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