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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