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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所列之該年度工作計畫(方針)中,敘明年度工作目標(如附件六),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工作績效評估(如附件七)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衡酌營運狀況、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編列獎金預算。
圖表附件:
附件六年度工作目標.PDF
附件七年度工作績效評估報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