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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 7 條
申請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
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審定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