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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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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以有線傳輸媒介連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以光或電子方式進行傳輸之設備。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按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委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輸入之終端設備或系統經營者聲明其提供訂戶使用之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構)完成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之調變技術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傳輸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