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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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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營業資金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新臺幣二億元。
(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兼營前二者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事業或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其最低營業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