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16 09: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