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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電臺執照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