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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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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1 條
主要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主要競價回合結束。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主要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
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任一頻段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總和如未達開放申請總頻寬,且一位以上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頻寬達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該頻段上限者,於下一回合接續辦理補充競價回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