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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
,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