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1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之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個別與管理者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