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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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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會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