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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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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依下列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一、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二、以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