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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或機件廠牌型號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電臺設置,並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
前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而不涉及發射頻率、功率、頻寬之變更者,得免申請頻率指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