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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實驗者擬提前終止實驗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實驗終止或經電信總局廢止實驗之核准時,實驗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核准
使用之頻率及設置之基地臺與行動臺等無線電信設備,並於二個星期內拆
除所設置之基地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