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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驗者設置於室外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三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不得超
過二十瓦特、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不得超過一百瓦特。
實驗者設置於室內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二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及最大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以電波涵蓋該室內範圍所需之強度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