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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實驗者使用之實驗頻率限於一九二○兆赫至一九七五兆赫及二一一○兆赫
至二一七○兆赫之頻段,且最多以上下鏈各一○兆赫為限。
前項實驗頻率應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指配後始得使用,並不得移供實
驗以外之其他用途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