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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時,應製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
電信服務處分書 (格式如附件) ,載明所查獲確定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之違規事實、電話號碼、電信服務種類、處分停止電信服務期間等
,送達受處分人,並通知電信事業執行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32 卷 3 期 16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