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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維護日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