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20:3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面站經營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
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前項公司之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