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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地面站經營者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地面站經營者負責人及
工程主管核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及時間。
二、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輸出功率。
三、機器故障、保養、修護紀錄。
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地面站經營者自行
訂定之。但訂有統一格式者,依統一格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