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8: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地面站經營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有變動時,或其外國人股東及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