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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經營地面站者,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應不予特許: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