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1: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為終止。
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