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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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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臺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