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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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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