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0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156MHz至162MHz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應敘明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 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送中央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