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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左列事項由電信總局陳報交通部核定之:
一、國內電報電路里程每段每公里單價。
二、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百分比。
三、連接國內電報電路兩端之市內電路接線費及月租費。
四、向電信機構租用終端設備之接線費、月租費及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