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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信機構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機線發生故障時,得通知用戶減少電路
之租用時間或暫停租用,用戶不得異議。但電信機構應減收或停收其租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