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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裝設、持有須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其無線電發射方式、頻
率、呼號、電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應符合規定,並經檢驗合格核發執照後,
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之頻率由交通部、國防部會同指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