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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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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電
信加值網路設備之裝設者,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
展期六個月。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應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