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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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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專業計畫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及學歷證明書。
四、自然人附送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
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主事務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住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
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
設備明細表。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
四、最近年度決算書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
量表、財務報表註釋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但籌設中公司得免附。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計。
七、與國外加值業連線者,應附雙方協定書影本,協定書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 國際電路兩端設置地點。
(三) 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四)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八、申請經營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者,應附編碼計畫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