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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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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應聘任具備電信、電機技師或公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通信設備之建設、維護、運用之
品質,及使用者裝用設備之查驗。
前項相關科系以下列電機、電子、電腦等組、科、系、所為限。
一、電力工程。
二、電機電力工程。
三、電機工程。
四、計算機工程。
五、控制工程。
六、自動控制。
七、電機技術。
八、電信工程。
九、系統工程。
十、電子物理。
十一、電子技術。
十二、電工技術。
十三、電子工程。
十四、電子通信。
十五、資訊科學。
十六、工業電子。
十七、計算機與控制。
十八、工程科學 (電機組) 。
十九、計算機科學。
二十、資訊工程。
二十一、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科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