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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生產事業依據「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
一、一般無線電通信機:
(一) 發射機頻率誤差:小於±5○PPM。
(二) 附混發射: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
數) 。
(三) 接收機靈敏度:信號對雜信比1○DdB,輸入不大於2uv。
(四) 接收機選擇性:優於6○dB。
(五) 接收機附混響應:優於6○dB。
二、電信總局用戶自備無線電終端設備:
(一) 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無線電叫人終端機器材規格。
(二) 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陸地公眾行動無線電話系統用戶話機器
材規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