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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每年一至十二月所發生之損害案件,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收費情形
列表陳報管理局,副本杪送電信總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