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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由民眾提供線索,而經憲警單位查獲損害人,並因而獲得賠償者,可提實
收工料費百分之二十作為獎金,各半分發與提供線索者及憲警人員,並以
各該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